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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前負責人黃恒俊對於本公司重整之裁定,以其個人名義;及負責人名義代表本公司所提起之抗告,已於98年4月 30日經前述法院駁回 。 - 2009-05-11
 
 
公告事項
一、本公司前負責人黃恒俊對於本公司重整之裁定(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整字第1號;以下簡稱原裁定),以其個人名義;及負責人名義代表本公司所提起之抗告,已於98年4月30日經前述法院駁回;本公司並於同年5月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
二、士林地院駁回黃恒俊抗告之主要理由有二:
(一)原裁定送達後,黃恒俊即非本公司法定代理人,故其代表本公司所提起之抗告不合法。
(二)黃恒俊個人雖得以利害關係人(即股東)名義提起抗告,但就原裁定選派重整人蕭世棋、吳清邁部分,因該二人已解任,故黃恒俊所提起之抗告無權利保護必要。至於原裁定選派黃春富為重整人部分,原審程序並無瑕疵,且選派黃春富為重整人並無不當,故抗告顯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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