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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訊息說明】澄清No447期壹週刊雜誌不實訊息報導 - 2009-12-17
 
 
本公司就98年12月17日No447期壹週刊雜誌第54頁至第57頁標題為:「遠銀重整雅新爆3億黑帳」(記者吳明儀、賴琬莉撰文)乙文,內容嚴重不實,為免不實訊息影響本公司正常營運,茲就其主要與事實不符處,發佈重大訊息說明如下:
一、 大陸東莞東莞中級人民法院業於98年12月2日裁定批准東莞雅邦公司重整計劃,並由雅新公司之子公司富華公司「在東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計畫之日、以1美元的價格承接雅邦的全部股權」,且本公司派駐台幹於收到東莞中院裁定後,業於98年12月11日取得東莞雅邦之公司公章並陸續辦理財務資料之交接,本公司事實上及法律上已取得東莞雅邦重整與營運主導權無庸置疑,未來雅新公司得以該廠繼續作為本公司之主要生產基地,本公司並於98年12月3日發佈重訊說明,惟壹週刊卻未確實報導,並以諸多未符事實之資訊為論述,指稱東莞雅新主導權旁落,顯與事實不合。
二、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6年11月14日准予雅新公司重整之裁定中,係選任遠東銀行為本公司之重整監督人,非如壹週刊第56頁彺來關係圖中所列之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對本公司業務僅有監督之責,週刊報導明顯有誤。且查,本公司於98年7月24日經法院終止重整裁定後、有多家債權銀行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及對終止重整裁定提出抗告,法院並於98年8月20日裁定選任張秀夏律師擔任臨時管理人,壹週刊指稱遠銀執意撥款給巳無控制權的東莞雅新廠等,亦與事實不合。
三、 本公司重整前、台灣雅新母公司及大陸東莞公司均資不抵債,重整團隊評估應進行集團式跨二岸之母子公司重整、經過全面削債始能重生;故乃積極與東莞中院派任東莞廠之管理人協議,並由子公司富華與東莞廠管理人簽署協議書、參加東莞廠之重整、經營。本公司於重整期間根據協議所支付至東莞廠之款項悉為營運必要費用;本公司臨時管理人於98年9月間接任後,為維持東莞廠之重整主導權地位,乃依原重整協議履行、且對台灣雅新取回東莞廠有利,相關營運款項皆由東莞法院指派之管理人監管專款專用,絕無壹週刊所載有何3億黑帳或利益輸送之嫌。
四、 本公司前董事長黃恆俊等人原即因涉嫌虛增雅新公司營收高達新台幣19,485,142,727元等,黃恒俊個人及配偶並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官提起公訴,具體求刑黃恒俊有期徒刑20年併科新台幣1億元罰金,具體求刑其配偶有期徒刑25年併科1億元罰金,此有96年度偵字第13518號等起訴書可稽(現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金重訴第2號案件審理中)。為還原雅新公司真實財務狀況,雅新公司於重整期間即致力於財務狀況的真實呈現,經委任會計師查核重編財報、還原重整前之96年度真實財務情形,96年財報顯示股東權益本即為負值,絕非如壹週刊指稱雅新淨值從96年7月的30億元,至今年上半年轉為負值云云。
以上起訴書等訊息可參金管會網站:(http://www.fsc.gov.tw/Layout/main_ch/index.aspx?frame=1)
財報資訊可詳參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newmops.tse.com.tw/)。
五、 壹週刊指稱:肥貓主管領收二千萬等云云,亦與事實未符,所有重整人、重整監督人的報酬,均係依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之裁定給付。
六、 另該週刊指稱:照理,終止重整就不能再執行支付東莞廠的匯款動作,但張秀夏不理會法院裁定,以及雅新財務部門的攔阻云云,顯屬不實誤導。實際上,士林地方法院並未裁定本公司破產,故管理人自有任務維持本公司之營運價值,本公司目前重整程序尚在抗告階段,並未確定終止重整,加上本公司為奠定日後擴大營運之基礎,臨時管理人積極維護集團重建更生之價值,壹週刊指稱內容顯屬不實。
七、 末,依士林地檢署98蒞字第2098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所示,美國Protron公司為雅新公司前董事長黃恒俊實質控制之公司,雅新公司爆發財務危機的原因之一,即在於雅新公司對美國PROTRON公司高達新台幣3,376,530,384元之應收帳款無法收回所致。目前,雅新公司仍有對美國PROTRON及涉嫌不法人事存有追索權利。
八、 雅新公司雖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終止重整,惟目前已有多家債權銀行提起抗告,以使雅新公司得藉由重整程序進行重建更生,為免不實資訊誤導社會大眾暨本諸保障雅新公司股東、員工、債權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前提下,雅新公司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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